召陵区法院近期审结一起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罪犯徐某,男,33岁,初中肄业,农民工。2009年和2010年期间,曾先后5次潜入单身女性住处窃财窃色。
抢得财物 强奸未遂
2009年8月29日凌晨8时许,徐某在漯河市召陵区翟庄村一女子租住的房屋内实施盗窃时,惊醒了该女。徐某卡住该女脖子威胁其不准喊叫,欲对该女实施奸淫时,因遭到该女强烈反抗,徐某奸淫未遂,致使该女受到轻伤。
抢得财物 实施猥亵
2009年9月20日凌晨8时45分,徐某在漯河市召陵区翟庄村某女租住的房屋内实施盗窃时,惊醒了该女。徐某卡住该女的脖子威胁其不准喊叫,并用绳子将其双手捆住,以口交的方式强行对其实施猥亵后逃离作案现场,致使该女受到轻微伤。
抢得财物 色胆未露
2009年10月18日凌晨,徐某在漯河市召陵区翟庄村一女子租住的房屋内,盗得1部价值700多元的照相机,后惊醒了该女。徐某卡住该女脖子威胁其不准喊叫,遭到该女的强烈反抗后逃离作案现场,致使该女受到轻微伤。
盗窃奸淫未成 致使窒息
2010年6月9日凌晨7时许,徐某在漯河市召陵区翟庄村某女住处实施盗窃时,惊醒了该女。徐某卡住该女的脖子,采取暴力手段,欲对其某实施奸淫,遭到该女的强烈反抗。徐某见奸淫无法得逞,遂用被子蒙住该女的头部,致使翟某某出现窒息征象并造成轻伤。
强奸抢劫得逞
2010年7月4日凌晨,徐某在漯河市召陵区翟庄南街某女子租住的房屋内实施盗窃时,惊醒了该女。徐某卡住该女颈部威胁其不准喊叫,致使该女被卡颈部时出现窒息征象。后徐某强行将该女强奸,并抢走1部价值200元的手机、1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及现金70元后逃离作案现场,致使该女子受到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