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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右手被绞掉 法院强力执行伤残补助金有着落

  发布时间:2017-01-10 10:25:46


    王某系漯河某企业女职工,现年45岁,2014年8月9日,王某在工作期间,右手被作业机器设备绞掉,构成五级伤残,后因与企业伤残就业补助金纠纷起诉至法院。召陵区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漯河某企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伤残就业补助金162176元及住院期间护理费6014.33元,共计168190.3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漯河某企业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召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召陵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漯河某企业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的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以公司经营不善、暂时没钱等理由,只给付申请人王某2.5万元,下余14.3万元一直久拖未给。召陵区法院考虑到该企业一直是召陵区的支柱企业,其法人还是召陵区人大代表,多次到该公司催促执行事宜,多次到区人大汇报该案,并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车辆等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有土地信息,但是均被其他案件查封在前。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干警多方奔走,终于在2016年12月份,执行干警掌握到得力消息,被执行人漯河某企业在广东顺德的一家公司有到期债权,执行法官立即赶到顺德把该款项扣划至法院账户,最终该案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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