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案件全程管理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09-08-21 12:53:09


召陵区人民法院案件全程管理监督办法

    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案件的全程管理监督,实现公平正义,根据我国现行程序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的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立案管理监督

    第一条 案件全程监督管理是将处理案件的每个环节,有规律地组织起来并置于制度管理之下,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立案庭依法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讼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对申请执行案件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听证裁定立案或通知驳回。

    第三条 立案庭决定立案后,立案人员应当编写案号, 填写案件监督管理跟踪卡,计算诉讼费,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

    第四条 立案人员应当将所受理案件相关信息(当事人名字或名称,收案案由,立案时间,承办法官、审理,执行期限等)逐项输入计算机。

    第五条 立案人员将所受理的案件,依据我院确定的各业务审判庭相关收案和管辖范围分流到各庭。

    二、排期开庭

    第六条 立案人员将立案情况及材料移交排期人员,根据普通简易程序进行排期,委托速递公司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如果速递公司未能有效送达,立案庭及时告知各业务庭,各业务庭自行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并将开庭时间告知排期人员,以便另行安排审判法庭。

    第七条 承办法官按排期时间、地点准时开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庭,不再使用排期审判法庭时,随案书记员应及时告知排期人员,以便另行安排其它案件。

    三、审判管理监督

    第八条 立案庭对案件审判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动态监督。

    第九条 立案庭每星期对存案进行排查,对即将到审理期限尚未报结的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分类。民事、行政、再审案件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即将到期的二十日前,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即将到期的十日前;刑事案件,按普通程序在审限即将到期的十日前,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限即将到期的五日前,向各审判庭发出督查通知进行催办。

    第十条 承办法官在法定审限内能够审结的案件,应及时结案。如果不能如期审结,符合延期审理条件的,承办法官应及时申请延期,填报延期申请表,报主管院长审批,随案书记员应当及时通知立案人员,将延期信息输入计算机备查。

    第十一条 立案庭每星期对超审限案件发出警示通告一次。

    四、执行案件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执行案件均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未经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要追纠责任。

    第十三条 执行案件受理后,由立案庭按单、双号分流到两个执行庭。承办案件的执行员,由执行庭长报执行局长(主管院长)决定。

    第十四条 执行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执结。如不能如期执结,承办执行员应及时申请延期,填报延期申请,报执行局长(主管院长)批准,并告知立案人员。

    第十五条 立案庭将对超执行期限而未执结的案件向承办执行员发出警示通告。在一个执行案件中,因超执行期限被警示两次,仍未结案,该案件换员执行。

    五、司法鉴定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委托本院司法鉴定机构(由办公室代管)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第十七条 本院各审判业务庭,执行局决定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含重新鉴定,补充签字等),应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送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办理。各部门自行委托签定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收鉴定案件后, 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部门进行签定。

    第十九条 一般的司法签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规定期限内,因鉴定中止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鉴定承办人应当申请延期手续,并及时通知各业务庭。

    第二十条 司法签定要严格遵守有关司法鉴定的各项定。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六、案件报结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应当做司法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庭承办法官应在每月十八日之前将结案所需材料司法统计报表送交立案庭司法统计人员。 司法统计人员经审核后,对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信息输入计算机,作结案处理;不符合结案条件的退回审判庭承办法官,要求补正。

    第二十四条 执行案件终结时,由执行员将执行终裁定书两份,或执行结案说明书两份,案件流程管理卡一份,司法统计报表送交立案庭司法统计人员。 司法统计人员经审查,对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信息输入计算机,作结案处理,不符合结案条件的退回承办执行员补正。

    第二十五条 立案庭每月对收案、结案、二审发回重审案件等情况进行通报。

    七、归档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所有报结的案件的卷宗,均由各业务庭的承办人送院监察室质检,符合归档条件的加盖质检印章后送档案室归档,不符合归档条件的退回原承办人补正。

    第二十七条 诉讼卷宗和执行卷宗,在报结后十日内报监察室质检后归档,如不办归档手续的案件,一经查出由监察室严肃处理,并不作为结案。

    第二十八条 归档范围:本院形成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会议记录、诉讼卷宗、报表,科技音像资料等均应立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 各种文件、报表等文件材料,于每年年底由办公室、政治处等部门收案整理后办理归档手续。

    八、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

您是第 599053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