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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09月07日起至2026年09月10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6)豫1104执1661号 召陵区翟庄街道翟庄村第二村民组 王雅莉 漯河市召陵区翟庄街道办事处翟庄村第二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 353520元 申请人提供开户许可证指定账户 李勇 176***** 王雅莉 9861元 申请人放弃迟延利息退回被执行人 (2026)豫1104执恢246号 喀什市金顺祥百货商行 张代成 李苏玲 (第一笔1855元,第二笔1245元)共3100元 喀什市金顺祥百货商行没有公户。领款人为该商行负责人。 朱硕 176 39516300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09月07日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9月5日起至2026年9月7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6)豫1104执恢129号 常程 张宇 陕西出版传媒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65000元 抵押权人陕西出版传媒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放的贷款 傅博文 176 39515523 漯河市睿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3000元 拍辅机构服务费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4日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9月4日起至2026年9月6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6)豫1104执1744号 张奎山 徐静 徐静 21361.6元 多缴纳案款,退还被执行人 周珈亦 176 39515581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3日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9月3日起至2026年9月5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3)豫1104执2248号 徐建伟 曹培培、周伟轩 周伟轩 8366元 扣划的剩余资金8366元,退还至被执行人周伟轩 傅博文 176 39515523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2日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9月2日起至2026年9月4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5)豫1104执1983号 齐春梅 石彦东、钱俊红 钱俊红 12000元 向被执行人预留2026年生活费 傅博文 176 39515523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1日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6)豫1104执恢160号 漯河市召陵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漯河市郾城区豫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盂耀明、张步东、丁恩泽、黄晓鹤、河南鼎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41525.72元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22)豫1103执1961号案件申请人朱青霞分配的案款 傅博文 176 39515523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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