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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3月4日起至2026年3月6日止。 案号 申请 执行 人 被执 行人 领取人 发放 金额 发放 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5)豫1104执2050号 无 宋太民 吕彬 20020元 因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配 朱方超 176 3951 5587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3日
· 根据工作需要,漯河法院将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漯河法院计划招聘省核定聘用制书记员43名,其中市法院4名、临颍县法院4名、舞阳县法院2名、郾城区法院25名、源汇区法院6名、召陵区法院2名。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报考聘用制书记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5年3月至2008年3月期间出生),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90年3月以后出生); 3.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 4.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审判工作纪律、规章制度; 5.掌握速记等岗位必须的业务技能;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得招聘为聘用制书记员的情形: 1.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行政拘留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本人存在经商办企业等不适宜在法院工作情形的; 5.本人及其配偶的家庭主要成员、近亲属,在报考法院辖区范围内从事律师工作的,以及存在其他任职回避情形的; 6.曾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等公开考试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 7.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毕业在校生; 8.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9.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被人民法院、检察院辞退的; 10.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11.其他不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的情形。 三、信息发布及咨询 招聘公告在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luohe.gov.cn)和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lhzy.hncourt.gov.cn)同步发布。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为本次招聘网站,通过该网站发布与本次招聘总体工作有关的信息和事项。 通过招聘网站公布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内解答关于报名申请提交、报名确认和缴费、准考证打印等方面的咨询和问题。 四、报名程序 本次招考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程序主要包括报名申请提交和资格初审、报名确认和缴费、准考证打印三个环节,具体要求为: (一)报名申请提交和资格初审 报考者可于2026年3月2日9:00至3月8日17:00期间,通过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进入报名系统,按照流程和要求进行考试报名。每名报考者限报考一个职位,考试聘用全过程使用的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相关信息应一致。 报名前,报考者须认真阅读并签订网上报名协议、诚信承诺书,确保填报的报名申请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完整、有效;须全面了解职位要求,与自身情况逐一对照,结合报名系统提示,自行判断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等,理性、审慎选择报考职位,避免误报、错报。 报考者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后,可在报名确认期间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初审结果。如对初审意见有异议,请及时通过公布的咨询电话进行陈述申辩。通过资格初审,报考者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也不能再修改报考信息。 资格初审不对报考者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初审通过不代表报考者符合报考职位资格条件。 报考者须诚信报考,凡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一经查实,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聘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等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因误报、错报职位或者提交虚假信息等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考试招聘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或者存在不得聘用情形的,按规定取消报考资格或者聘用资格。 (二)报名确认和缴费 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者,应于2026年3月3日9:00至3月10日17:00期间登录招聘网站进行报名确认和缴费。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报考者每人缴纳30元笔试考务费。未按要求进行报名确认和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本次招聘考试在漯河市区设置1个考点。 已确认缴费的报考人数与招聘职位的比例不低于4:1,达不到以上规定比例要求的,相应核减该职位的计划聘用人数直至取消该职位。核减、取消职位情况,以及报考职位被取消的人员名单在招聘网站公布。 对招聘岗位被取消的报考人员,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其重新选报其他岗位。重新选报岗位采取现场报名的形式,并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再报考已公布的取消职位。未能重新选报职位的,按主动放弃处理,退还缴纳的笔试考务费。 (三)准考证打印 已报名确认并缴费的报考者,可于2026年3月16日9:00至3月21日9:30期间,登录招聘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 采取笔试、技能考试、面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根据笔试、技能考试和面试成绩形成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技能考试成绩×20%+面试成绩×40%)。笔试、技能考试、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一)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形式,科目内容为法律专业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全部采用客观题,满分100分。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笔试时间为2026年3月21日上午9:00—11:00。笔试考点名称和具体地址详见准考证。 应试者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考试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需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持有的居民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居民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缺少证件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试者不得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及进入技能考试人员名单可登录招聘网站查询。 (二)技能考试 技能考试科目内容为计算机文字速录、文档编辑、数据报表处理等计算机办公常用技能,满分100分。根据计算机文字速录、文档编辑、数据报表处理成绩形成技能考试成绩(技能考试成绩=文字速录成绩×60%+文档编辑成绩×20%+数据报表处理成绩×20%) 笔试有缺考、作弊或者成绩为零分,以及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均不得进入技能考试环节。 技能考试时间地点,以技能考试公告为准。 技能考试成绩可登录招聘网站查询。 (三)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满分为100分。 按照招聘岗位人数与参加面试人数1:2.5的比例(人数不足1人时向上取整),根据笔试和技能考试分别占总成绩的权重折算得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进入面试的应试者,须在面试前按照相关要求参加面试确认和资格审查。面试人员名单及时间地点,以面试公告为准。 面试确认时,应试者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本人真实完整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信息,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笔试准考证、毕业证(学位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材料。在职人员另须提交具有人事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对应试者的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时,重点审核提交的证件、材料、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具备报考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职位要求,是否与招聘单位存在任职回避和不得报考的情形等。对提供虚假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应试者,有权取消其面试资格。 通过面试确认和资格审查的应试者,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放面试通知单,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主动放弃面试的,本人应提交书面声明;对未提交书面声明的,实行双人核实确认并做好记录;对未按要求参加面试确认的,按主动放弃处理。 面试时,应试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面试通知单,经核验方可参加面试。逾期未到者,按主动放弃处理。 同一职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与拟聘用人数的比例等于或者低于1:1、形不成竞争的,组织现有应试者进行面试,应试者的面试成绩达到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套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平均分的,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面试整场面试结束后,现场公布面试成绩,并及时在招聘网站公布总成绩。 六、体检和考察 根据应试者考试总成绩,各招聘职位以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招聘职位人数1:2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考试总成绩并列的,以笔试和技能考试两项考试权重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员。 体检和考察参照招录公务员标准执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遵纪守法、任职回避等情况,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面试结束后至拟聘用公示前,因报考人员自愿放弃体检、考察或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岗位空缺的,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七、公示和聘用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和递补人员名单,在招聘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法院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为及时补充书记员力量,经体检和考察合格,在拟聘用人员之后,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各用人法院按照不高于招聘职位人数1:0.5的比例分别确定递补人员。在本次招聘结束一年内,各用人法院如有书记员主动离职、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等情形发生时,经按程序逐级审批后,按顺序依次递补聘用。公示无异议的递补人员名单,作为后续书记员额度空缺时递补聘用的依据。 八、待遇和保障 聘用制书记员的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0395-3560136 监督电话:0395-3601155 0395-3560165 附件:漯河市法院2026年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岗位设置表 2026年3月2日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2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5)豫1104执恢308号 翟红伟 郭兵伟、张会明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56523.85元 源汇区法院提取案件款 周珈亦 17639515581 陆梅花 124800元 拍卖被执行人妻子房屋后向被执行人妻子发放唯一住房租金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2月26日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2月10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5)豫1104执1805号 杨玉霞 陶殿业、漯河市易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陶殿业 2500元 给被执行人预留的生活费 杨磊刚 17639515586 (2025)豫1104执2134号 漯河市高新区鼎鑫租赁站、经营者赵群生 刘国旗 赵群生 600元 申请人的公司注销,需要向经营者银行账户发方案款 李宣 17639515528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2月9日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2月10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止。 案号 申请 执行 人 被执 行人 领取人 发放 金额 发放 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6)豫1104执224号 张奎生 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209.73元 退还被执行人多缴纳的案件款 李勇 176 3951 5617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2月9日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2月9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 案号 申请 执行 人 被执 行人 领取人 发放 金额 发放 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2)豫1104执1542号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铁东开发区支行 李跃军 李跃军 14000元 扣划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存款12699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每月支付被执行人2000元生活费,现需向被执行人支付至2025年7月份至2026年1月份生活费14000元 王鹏 176 3951 5585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2月8日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2月9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 案号 申请 执行 人 被执 行人 领取人 发放 金额 发放 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0)豫1104执510号 赵悦淇 郭兵伟 李莉 21323.85元 申请人为未成年,发放案款至法定监护人账户 周珈亦 176 3951 5581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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