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机构设置
法院简介
法院领导录
法院机构录
河南法院名录
新闻发言人
  人民 腾讯 新浪
  人民 腾讯 新浪
法院公告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2月3日起至2026年2月5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5)豫1104执恢178号 中国农业银行漯河铁东开发区支行 漯河市源隆肠衣有限公司、张春巧、张保柱、李源隆 张春巧 张保柱 12000元 向二被执行人预留2025年8月至2026年1月的生活费 傅博文 176 3951 5523 (2025)豫1104执恢366号 杨金安 马庆云、邵荣芬 漯河市睿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4000元 拍辅机构服务费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2月2日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2月2日起至2026年2月4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5)豫1104执2050号 无 梁瑞卿 樊焕南 10812.98元 退税 朱方超 17639515587 河南前进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000元 评估费 (2024)豫1104执670号 王志海 李连成 李连成 7000 给被执行人预留的生活费 杨磊刚 17639515586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2月1日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2月2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5)豫1104执恢474号 漯河市金鹏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博富物流有限公司、陈宝珍 漯河市睿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000元 拍辅机构服务费 傅博文 17639515523 (2025)豫1104执2300号 柳亚磊 张国虎 张国虎 10753.29 被执行人张国虎向本院申请最低基本生活保障费用 李勇 17639515617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1月30日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1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5)豫1104执1781号 李红武 万国林 漯河市睿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现需将佣金500元发放给漯河市睿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王剑 176 39516500 (2025)豫1104执恢308号 翟红伟 郭兵伟、张会明 3000元 拍卖房屋成交评估费用 周珈亦 176 3951 5581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8日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1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5)豫1104执2078号 无 张运栋 杨志美 17745.19元 退税 朱方超 17639515587 张春映 286880.6元 夫妻分配共同财产 (2025)豫1104执2166号 李占博 周怀涛 202元 退赔被害人 (2025)豫1104执2325号 丁世权 苗壮 228元 孟祥哲 76元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8日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1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30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3)豫1104执恢375号 曾玉芬 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恒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太阳飘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毕伟业 120000 元 案件合并执行给与比例分配当事人发放案件款 周珈亦 176 3951 5581 钟燕霞 36000元 黄咏桦 24000元 罗莹玉 131813.8元 高叶红 244800元 王素辰 30000元 杜瑞聪 36000元 魏国霞 27600元 魏海燕 36000元 闫永庆 24000元 罗穗勤 84000元 庾桂香 36000元 钟运清 24000元 钟泽华 36000元 庄红花 96000元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5年1月27日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6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6)豫1104执147号 苗清林、刘付林、宋良中、靳群章、李卫民 章飞 张全宾 2928元 经申请人集体同意,案款统一发放给涉案代表张全宾,由其统一分配。 张庭赫 176 3951 1377 (2025)豫1104执1572号 王政委 张新文 王昱森 3450元 申请执行人王政委于2025年8月11日变更姓名为王昱森。 (2026)豫1104执128号 刘发营、宋乃周、安建设、朱国海、冯国平 章飞 张全宾 2838.33元 经申请人集体同意,案款统一发放给涉案代表张全宾,由其统一分配。 李宣 176 3951 5528 (2026)豫1104执116号 张春芬、李文法、刘发水、许建业、许电卿 章飞 3406元 朱硕 176 3951 6300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5年1月23日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1月23日起至2026年1月26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5)豫1104执2059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谢成 谢成 6800元 为被执行人的保留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共4个月,每月1700元,共计6800元)。 张庭赫 17639511377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3日
站内检索
 
· 【党建引领】法治赋能新征程
· 【党建引领】召陵区法院离退休
· 【锦旗合集】锦旗映初心 调解
· 【公众开放日】法护青春,以案
· 【送法进社区】法护金融安!召
· 【豫剑执行】凌晨亮剑!新年首
· 【党建引领】召陵法院开展1月
· 誓言铿锵映初心 藏蓝守护铸忠
· 谋定新篇启征程!召陵法院召开
· 召陵区法院召开“作风建设提质
法院要闻 更多>> 
案件快报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执行动态 更多>> 
案例评析 更多>> 
队伍建设 更多>>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网
审判直播网
诉讼资产查询
执行信息查询
院长信箱
院长信箱
联系我们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地址:漯河市召陵区滦河路13号 联系电话:0395-3561916  
您是第 6904977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