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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开上了,车贷就可以不管了吗?

发布时间:2022-09-26 17:02:44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3日,甲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汽车销售公司购汽车一辆。同时与银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甲作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购买汽车一辆,借款金额为126740元,贷款期限36个月,甲以上述车辆作为抵押担保。汽车销售公司根据其与银行签订的银企合作协议,对甲的上述借款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由于甲未按时偿还借款,无奈汽车销售公司向银行承担了保证担保责任,共向银行偿还借款59108.42元。  为维护自身权益,汽车销售公司将甲诉至法院。

【审理】

经过法庭质证审理,对被告与银行签订的消费抵押合同及原告与银行签订的银企合作协议及垫付款项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应当在其承担担保责任59108.42元的范围内向被告进行追偿。

【后记】

    通过本案告诫广大消费者,消费分期贷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偿还能力谨慎贷款,因为债不及时偿还,势必会惹上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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