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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钱未汇到本人账户,就不算本人借款?

发布时间:2023-03-21 17:22:56


近日,召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称钱款未汇到他本人名下账户,原告婚后无业,无出借能力?


原告Z某和前夫于2020年已离婚

Z某和被告Y某为前姑嫂关系

2015年至2016年

Z分三笔共借给Y某110000元

Z某称其中50000元因公爹医病

系被逼迫且未经其本人支付医疗费用

Y某质证转账并不是转给她本人账户

Z某婚后并没有从事工作

所以没有出借能力

即使出借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且Z某的前夫(被告弟弟)不承认与被告存在债务关系


(图片来源于网络)


Y某辩称

是Z某把钱放在她处吃利息

且本息也以现金方式返还原告

本次纠纷系第三次起诉

Z某诉求被告偿还借款110000元


经召陵区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提供2012年、2013年银行存款凭条
存款人为Z某本人
证明其系个人款且有出借能力
2019年、2020年
原告Z某与被告Y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
显示原告Z某催要
被告先是认可收到上述款项
后又予以否认称已经偿还完毕
且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禁止反言原则
本院对上述款项予以认定
不论上述款项是存放到被告Y某处
还是出借给被告Y某
对于原告Z某而言
究竟系存款,还系借款
均不影响债权人即原告Z某主张权利
原告Z某称50000元系被逼迫给公爹医病
也未向法庭提供被逼迫的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该50000元已经实际消费
且发生在原告Z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若让被告Y某再次偿还
明显不公平
判决被告Y某偿还原告Z某借款本金共计60000元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合法的民间借贷即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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