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钱未汇到本人账户,就不算本人借款? 发布时间:2023-03-21 17:22:56
近日,召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称钱款未汇到他本人名下账户,原告婚后无业,无出借能力?
原告Z某和前夫于2020年已离婚
Z某和被告Y某为前姑嫂关系
2015年至2016年
Z某分三笔共借给Y某110000元
Z某称其中50000元因公爹医病
系被逼迫且未经其本人支付医疗费用
Y某质证转账并不是转给她本人账户
Z某婚后并没有从事工作
所以没有出借能力
即使出借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且Z某的前夫(被告弟弟)不承认与被告存在债务关系
(图片来源于网络)
Y某辩称
是Z某把钱放在她处吃利息
且本息也以现金方式返还原告
本次纠纷系第三次起诉
Z某诉求被告偿还借款110000元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合法的民间借贷即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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