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以案说法】​委托买房,不想买了钱要不回来?法院:要求按时返还!

发布时间:2023-03-24 17:20:09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A某委托B某办理购买住宅,

并相继转款给B某,

此后B某并未办理成功,

A某此时不想再办理购买,

遂找B某要回钱款,

B某退还部分钱款,但仍有50466元未退还。

A某电话报警后,

两人在派出所签订还款协议,

协议当日B某向A某支付6000元,

约定2023年1月19日前还款,

但B某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现A某将B某诉至法院,要求B某返还剩余钱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

因被告未完成委托事项,

双方解除了委托合同,

并就款项返还达成了一致意见,

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欠款44466元符合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

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B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A某购房款444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598960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