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员工代表公司签合同,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3-04-27 17:09:41
甲找到A公司
让A公司为出售B公司商品的商店发布广告
A公司按照甲的要求安装了广告
期间甲仅支付A公司广告费8000元
经双方结算,甲应付A公司费用共计48000元
但余下40000元甲至今未支付
A公司遂起诉甲与B公司
要求其支付广告费和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
B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书》
D公司全权代理B公司的某产品在漯河的销售
D公司和C公司签订了《品牌形象店合同》
委托C公司制作、安装店面广告
被告甲提交员工证明,主张其系C公司员工
代表该公司让原告制作广告
费用应由C公司支付
原告称甲之前并未向原告出具过该员工证明
也未向原告说过其是该公司员工
法院审理认为
虽然被告甲称其是C公司的员工
但是甲在让原告制作广告时并未表明过该身份
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和原告订立合同
即使甲所述身份属实
原告也有权选择其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
故甲应支付原告广告费40000
甲未及时支付广告费构成违约
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原告主张3000元违约金未超出合理范围
本院予以支持
而被告B公司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
原告也未能证明B公司存在应支付其广告费的法定情形
其要求B公司支付广告费及违约金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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