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郑氏兄弟姐妹六人均已成家立业,独立生活。他们的父母相继去世,留下房屋6间及存款18000元。郑氏兄妹办完丧事后,老大 、老二、老三三人商议父母遗产处理问题,他们三人一致认为大姐和小妹是出嫁闺女,父母遗产就不必分割了,四弟虽然是郑家的儿子,但他十多年前就被赵家招婿上门,做了养老女婿,象出嫁的姐妹一样,也不能分给他遗产了。于是三人分割了父母的遗产。
得知父母遗产被分后,郑氏姐妹没有提出异议,然而郑老四则十分不满,认为三个哥哥不与自己商量就分了父母遗产,是欺负人,看不起自己。于是他以侵犯遗产继承权为由,将三个哥哥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此案后,传郑氏姐妹二人到庭,讲明了继承权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询问她两个对父母遗产的处理意见,二人明确表示,遗产自己不要,由法院依法处理给四个兄弟。经法庭调查,原告郑老四结婚后一直与妻子在赵家居住生活,虽然也时常回家看望父母,但所尽义务不如三被告多。经调解,三被告向原告承认无视原告继承权的做法不妥当,并当庭进行道歉,原告表示谅解。后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一)、遗产房屋6间由三被告各继承2间。(二)、存款18000元由原告继承。
法学评析
此案的主要问题是男到女家落户,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是否受到影响?也就是说,上门女婿是否对生父母的遗产还有继承权。
我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由此可见,男子结婚后的居住地是双方约定的,无论在哪一方居住都改变不了男女双方的法定权利,当然继承权也不例外。根据我国国情,男到女方落户,有利于解决有女无男户的实际困难,有利于破除以男子为中心的旧观念、旧传统,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应当予以提倡。一般来说,男方上门到女家,同岳父母及妻子共同生活,男女双方父母之间,形成的仍是姻亲关系,既不同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也不同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这就是说,男到女家落户之后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改变。事实上,大多数上门女婿对于生父母仍然尽赡养义务。他们与同父母一起居住生活的兄弟姐妹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至于因为没有与父母共同生活,客观上对父母所尽义务少于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少分给其遗产,但不能因此否定其继承权。
本案正市基于这样的原则进行调解处理的,因而是合法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