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几世同堂,家庭未析产的情况,这种家庭的成员出现婚姻纠纷要求离婚时,一个难题就是怎样区分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笔者做如下分析。
所谓家庭共同财产应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供全体家庭成员生活、生产的财产。一般来说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是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财富,不发生家庭财产关系。
2、家庭共有财产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
3、家庭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家庭共同财产是在一个大家庭中形成的,也就是说,父母、儿女或女婿、媳妇共同生活、劳动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产生家庭共有财产。一般而言,家庭财产产生主要包括下述四种:
1、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其中包括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财产,双方或一方所得遗产或受赠的财产。
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子女,但父母有平等的管理权)。
4、父母、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的财产。
相对而言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不归夫妻一方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基本特征是: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2、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
3、夫妻之间依《婚姻法》的规定采取书面约定形成的财产。
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处理这种比较复杂的离婚时,一定要区分开家庭财产的性质,那些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些是其它家庭人员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