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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风俗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0-08-31 09:33:02


【裁判要旨】

   在当地,男女以结婚为前提建立恋爱关系后,男方或女方在恋爱期间购买物品、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等一些财物,属于彩礼的一部分。

【案情概要】

   2008年原告张阳与被告史雅文建立恋爱关系,当时史雅文未满18周岁,无法办理银行卡,被告韩科以自己名字办理卡号为62220217110××××6525的中国工商银行e时代卡,供史雅文上学使用。2008年在史雅文在郑州上学期间,原告张阳从2008年4月25日至2009年3月11日原告张阳向该卡的汇款22次,共计31750元,不能显示其用途。被告韩科对原告诉称的委托购房不予认可。(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一初字第49号)

【民俗习惯简介】

   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

【法官释明】

   原告张阳与被告史雅文之间为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原告张阳向史雅文汇款,应视为支付婚约财产行为。二原告诉称的委托购房关系,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可。现史雅文长期不与张阳联系,视为已解除了双方恋爱关系,张阳汇款给史雅文的31750元,本院酌定史雅文退还张阳1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韩科承担还款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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