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判决张某偿还王某借款159万元
判决生效后
张某未履行给付义务
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
但张某并未履行和解协议义务
法院再次向其送达财产报告令
张某拒不报告财产和履行义务
法院对张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张某仍拒不执行
经调取张某的银行、支付宝账户
在执行期间其账户有数百万元的资金往来
在法院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后
张某仍然存在购买机票
给亲友频繁发大额红包
支付足浴等娱乐休闲场所费用等高消费行为
法院将张某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以张某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被告人张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拒不履行
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
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诚信是做人的根本守法是做事的底线
被执行人应当不折不扣地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履行义务
否则将面临限制消费
纳入失信等信用惩戒措施
甚至被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各被执行人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这些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
都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打击拒执犯罪有助于及时兑现人民群众的胜诉权益
切实解决执行难题
下一步,召陵区人民法院将以更快的速度、更强的力度
狠抓执行兑现
用实际行动和有效成果回应群众期待
供稿: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