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5月5日18时许,被告张某某在漯河市召陵区某小区门口接学生放学时,因停放电动三轮车与原告杨某某发生口角矛盾,并上升至肢体冲突,被告张某某将杨某某殴打致伤,造成杨某某鼻骨骨折。后经多方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杨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调解过程
考虑到该案原被告双方均系老年人,尤其是被告张某某已年近七旬,从思想上很难接受被处理、被起诉的现实,拒绝与原告协商,拒绝赔偿。召陵区人民法院调解员刘姗姗在做足做好释法明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案情,及时组织双方调解,先是通过拉家常的方式,耐心倾听并疏解双方当事人情绪;随后,又同双方当事人家属做工作,通过联动亲属调解的方式,达成和解,消除矛盾。
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张某某也如期支付了杨某某14000元赔偿款。至此,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温馨提示
常言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因一点小事大打出手,不仅会给别人带来伤害,同时,自己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出现矛盾、纠纷时,要冷静、理智的进行良性沟通,运用正确的方式去处理问题,切勿因一时冲动支付高额代价。
供稿: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