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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8-21 13:14:41


    为了更好地做好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一、执行中如需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由执行局将材料移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出具收到评估、拍卖材料手续,按相关规定按照评估、拍卖程序进行。

    二、对执行中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由执行局及时负责变卖。

    三、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内容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且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四、执行中收取的案件款,及时核算后当日交院收费处,由收费处出具票据,并在执行款收、领取登记表上签字。如遇特殊情况,由承办人收取后必须在次日内交立案庭。

案件款领取时,由承办人核算,报庭长、主管院长签字后,由院财务负责支取,并出具应领款数额票据,在收、领取案件款登记表上签字。

案件款5万元以内(含5万元),由主管执行院长签字支取,5万元以上,由院长签字支取。

    五、执行中从金融部门、有关单位划拨的案件款,直接扣划至本院指定的帐户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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