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的惩罚”|辱骂办案人员,冲动要付诸代价! 发布时间:2025-02-18 18:40:24

2025年1月27日晚上10时许
已经进入春节假期
王某打电话给执行案件承办人
向其咨询案件进展情况
承办人耐心解答
但王某并不满意
期间用言语多次威胁、辱骂承办人本人
以及家人
召陵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王某处以5000元罚款。
本案中,王某用污言秽语辱骂案件承办人,人民法院根据其行为对其予以制裁,不仅是为了维护法院正常工作秩序,也是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营造正常工作环境的必要举措。面对法律纠纷,当事人应保持冷静和理性,用理解代替抱怨,共同推动案件的公正解决。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司法权威不可亵渎。维护法律尊严及司法权威,共同构建良好司法秩序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威胁、辱骂法官,妨碍法官执行公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坚决抵制并严厉打击。执行工作是司法公平正义得以兑现的“最后一公里”,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