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法说法|双方自愿将欠付的货款转换为借款,就此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效力? 发布时间:2025-02-21 18:25:25
货款还不出来,两个合作伙伴协商约定将拖欠的货款转化为“借款”,由此作为日后追讨的依据。结果合作伙伴迟迟不还钱,“货款”转成“借款”,这种形式的借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召陵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系批发业合作伙伴,被告从原告处拿货,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李某因多次挪用本该支付原告宋某的货物销售回款,数额达到135250元,导致欠付原告货款无力支付。双方协商同意将货款转化为欠款,2022年9月20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宋某出具借款13525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两年内还清。后因被告李某未按期还款,原告宋某将被告李某起诉至法院。
召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双方合意将拖欠的货款转化为借款的行为合法有效,宋某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宋某借款135250元,并承担诉讼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规定,当事人之间自愿将欠付的货款转换为借款,属于通过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就此出具的《借条》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按借条约定向原告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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