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4月19日止。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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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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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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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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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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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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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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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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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4执恢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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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炎图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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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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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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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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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指定案款代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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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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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395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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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表格内容为:案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领款人、发放金额、发放理由、承办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