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微信平台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用户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渠道进行商品买卖。然而,部分消费者却遭遇了假货、货不对板、退款难等问题,随之而来的交易纠纷也日益增多。
2024年5月,杨先生在微信上看到一宠物店所发售卖宠物狗的视频,就与店主王女士微信联系,确认购买6只比熊宠物犬,三公三母,每只500元,打过一针疫苗,货款共3000元。杨先生向王女士发送了送货位置,并答应支付运费,当晚转款300元作为定金。次日上午,店主王女士将打包好6只比熊犬的相关视频发送给杨先生后,索要剩余款项2850元。杨先生随即通过微信向店主转款2850元。当天下午,杨先生从一辆大巴车上收到了6只比熊犬,并做了病毒检测,当晚,6只比熊犬死亡4只。杨先生第二天连忙赶到王女士的宠物店,将6只狗(包括已死亡的和未死亡)交还,并要求退款退货。王女士拒绝接受并拒绝退款。杨先生将未死亡的两只比熊犬留在了王女士的店铺内。杨先生认为,王女士在出售犬只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自己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他将王女士诉至召陵区法院,要求其退还购犬款,并赔偿因犬只死亡所产生的相关损失。
召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女士作为出卖人,应当保证所售犬只的健康状况符合双方约定或一般交易习惯。然而,被告王女士出售的犬只患有严重疾病,并在到货后不久即死亡,可以认定其交付的犬只不符合质量要求。因此,被告王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购犬款并赔偿因犬只死亡所产生的相关损失。但其余未死亡的两只比熊犬,杨先生也要求退还,于理无据。目前这两只比熊犬下落不明,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以下判决:一、被告王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先生支付货款2000元;二、被告王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先生支付退货费用2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消费者在微信平台购买货品时,应当谨慎选择卖家,尽量选择有信誉、有资质的商家进行交易。消费者在购买货品时,应当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产品照片或视频等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维权的重要依据。
微信平台交易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但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在享受便捷的同时保障交易安全,是平台、卖家和消费者共同需要面对的问题。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能够构建一个更加安全、透明的微信交易环境,让消费者能够放心购物,安心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