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8日止。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领款人
|
发放金额
|
发放理由
|
承办人
|
联系电话
|
(2023)豫1104执恢375号
|
曾玉芬
|
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东正大律师事务所
|
117186.91元
|
申请人较多委托律所统一分配发放
|
周
珈亦
|
176 3951 5581
|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