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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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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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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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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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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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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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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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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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104执恢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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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郾城中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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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永利食品有限公司、郭永杰、许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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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度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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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53.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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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买受人退还垫付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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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磊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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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 5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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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