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6月7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领款人
|
发放金额
|
发放理由
|
承办人
|
联系电话
|
(2025)豫1104执1202号
|
朱向伟
|
何宏敏
|
王小花
|
31000元
|
依据(2022)豫1104民初327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需将该案款发放给案外人王小花
|
王剑
|
176 3951 6500
|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