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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7-03 15:27:25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7月3日起至2025年7月6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5)豫1104执68号

漯河市金鹏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漯河博富物流有限公司、陈宝珍

潘志寿

92879元

申请执行人撤销拍卖,将拍卖款92879元退还至买受人潘志寿名下账户 杨磊刚 176 3951 5586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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