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7月7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领款人
|
发放金额
|
发放理由
|
承办人
|
联系电话
|
(2023)豫1104执344号
|
胡俊锋
|
任利昌、谢会敏
|
胡毅博
|
57573元
|
申请人胡俊峰死亡,变更申请人,领款人系原申请人儿子
|
李宣
|
176 3951 5528
|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