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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法说法】借看房之名行盗窃之实 一男子因贪念获刑

发布时间:2025-07-25 18:04:18


房产交易中,看房本是基于信任的正常环节,然而总有不法分子试图利用这种信任钻空子,以看房为幌子,实则心怀不轨。近日,一男子借看房之机实施盗窃,最终受到法律严惩。为自己的贪念付出了代价。

案情简介

今年3月,李某在卖房中介的带领下,到某住户家中看房子。趁中介与户主在客厅时,李某以拍视频名义到户主卧室内,将放在卧室内抽屉中的金貔貅、金项链、金吊坠、银手镯、玉手镯盗走卖掉获利5673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000余元。案发后,被盗银手镯、玉手镯已追回并发还户主,李某赔偿户主经济损失5700元,并取得户主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等规定,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利用看房这一正常社交场景实施盗窃,不仅侵害了房主的财产权益,更破坏了社会交往中的信任基础。信任是社会运转的重要纽带,尤其是在涉及房屋等大额财产交易的场合,任何基于信任的便利都不应被用来谋取非法利益。

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在接待看房人员等外来访客时,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此外,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底线,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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