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10月10日起至2025年10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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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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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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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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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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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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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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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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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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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104执1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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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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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金道物流有限公司、张红喜、李红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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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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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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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公司变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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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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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 5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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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4执恢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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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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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龙、万跃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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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睿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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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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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付机构领取成交房产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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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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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龙、万跃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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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雪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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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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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受人垫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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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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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龙、万跃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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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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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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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受人垫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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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4执恢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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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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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培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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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睿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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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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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付机构领取成交房产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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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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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培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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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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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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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受人垫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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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