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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0-10 17:03:35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1010日起至20251013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1)豫1104执1759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漯河金道物流有限公司、张红喜、李红奎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2348

申请执行人公司变更名称

周珈亦

176 3951 5581

 

20251104执恢112号

赵成一

王启龙、万跃先

漯河市睿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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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成一

王启龙、万跃先

蔡雪珂

1404

房屋买受人垫付物业费

赵成一

王启龙、万跃先

张二广

2322元

房屋买受人垫付物业费

20251104执恢23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

罗培今

漯河市睿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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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

罗培今

李飞杰

17105元

房屋买受人垫付物业费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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