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11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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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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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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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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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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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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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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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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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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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4执恢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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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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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力、朱妍、蒋伟浩、王亚庆、漯河市大旭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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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睿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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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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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辅机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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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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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 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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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4执2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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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慧家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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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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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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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62.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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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已执行完毕,将剩余案款退还给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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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