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11月6日止。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领款人
|
发放金额
|
发放理由
|
承办人
|
联系电话
|
|
(2025)豫1104执恢88号
|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晨意钢模租赁公站
|
刘小伟、驻马店市海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牛小革
|
15000元
|
执行到账牛小革名下房屋租赁费30000元,支付牛小革房屋租赁费50%份额
|
杨磊刚
|
176 3951 5586
|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