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止。
|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领款人
|
发放金额
|
发放理由
|
承办人
|
联系电话
|
|
(2025)豫1104执恢356号
|
刘纳
|
漯河市宇创物流有限公司、石战景、黄卫广
|
漯河市睿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1000元
|
拍辅机构服务费
|
傅博文
|
176 3951 5523
|
|
河南博实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1500元
|
评估机构剩余费
|
|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82500元
|
车辆抵押贷款
|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