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11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止。
|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领款人
|
发放金额
|
发放理由
|
承办人
|
联系电话
|
|
(2025)豫1104执恢258号
|
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蒋伟浩等
|
赵晓龙
|
19030.83元
|
退还买受人垫付税款
|
王冲
|
17639515573
|
|
(2025)豫1104执1147号
|
寇艳华、陆红宇
|
漯河市睿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4000元
|
拍辅机构服务费
|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