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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31 16:56:39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12月31日起至2026年1月3日止。

 

申请

执行

被执

行人

领取人

发放

金额

发放

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5)豫1104执1853号

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刘萍

、张尚德、张旭、林红燕等

范永锋(买受人)、付娟(买受人)、漯河市睿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拍辅公司)

9086.07元(买受人范永锋垫付税款)、3503.73元(买受人付娟垫付税款)、6000元(拍辅机构拍辅费)

给买受人发放垫付税款及拍辅费

王冲

176 3951 5573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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