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1月9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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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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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执行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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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
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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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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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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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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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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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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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4执1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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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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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萍、张尚德、张旭、林红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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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萍(被执行人)、张淑芳(被执行人)、张尚德(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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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元(被执行人刘萍最低生活保障)、48000元(被执行人张尚德房屋租赁费)、48000元(被执行人张淑芳房屋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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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及被执行人房屋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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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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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 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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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