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1月22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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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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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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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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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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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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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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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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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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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4执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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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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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金勇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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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金勇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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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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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案款时,实际缴纳金额超出应缴金额人民币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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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庭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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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 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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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104执恢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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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记安、杨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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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岭、王油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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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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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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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协议,给被执行人预留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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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磊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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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 5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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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4执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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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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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胜、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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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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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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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协议,给被执行人预留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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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