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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23 10:43:11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1月23日起至2026年1月26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5)豫1104执2059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谢成

谢成

6800元

为被执行人的保留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共4个月,每月1700元,共计6800元)。

张庭赫

176 3951 1377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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