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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23 16:49:34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6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6)豫1104执147号

苗清林刘付林宋良中、靳群章、李卫民

章飞

张全

2928元

经申请人集体同意,案款统一发放给涉案代表张全宾,由其统一分配。

张庭赫

176 3951 1377

2025)豫1104执1572号

 

王政委

张新文

王昱森

3450元

申请执行人王政委于2025年8月11日变更姓名为王昱森。

2026)豫1104执128号

刘发营、宋乃周、安建设、朱国海、冯国平

章飞

张全宾

2838.33元

经申请人集体同意,案款统一发放给涉案代表张全宾,由其统一分配。

李宣

176 3951 5528

2026)豫1104执116号

张春芬、李文法、刘发水、许建业、许电卿

章飞

3406元

朱硕

176 3951 6300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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