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1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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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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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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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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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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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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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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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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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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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1104执恢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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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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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恒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太阳飘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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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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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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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合并执行给与比例分配当事人发放案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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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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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 5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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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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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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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咏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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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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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莹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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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1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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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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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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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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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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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瑞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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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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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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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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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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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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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永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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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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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穗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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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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庾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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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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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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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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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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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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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红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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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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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