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1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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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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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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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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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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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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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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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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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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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4执2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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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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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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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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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45.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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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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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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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9515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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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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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88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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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配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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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4执2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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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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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怀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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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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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赔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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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4执2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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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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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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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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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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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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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