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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2-01 17:56:40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2月2日起至2026年2月4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5)豫1104执2050

梁瑞卿

樊焕南

10812.98

退税

朱方超

176 3951 5587

 

河南前进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000元

评估费

(2024)豫1104执670

王志海

李连成

李连成

7000

给被执行人预留的生活费

杨磊刚

176 3951 5586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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