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2月10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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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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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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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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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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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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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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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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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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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4执1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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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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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殿业、漯河市易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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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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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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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被执行人预留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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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磊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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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 5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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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4执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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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高新区鼎鑫租赁站、经营者赵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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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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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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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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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公司注销,需要向经营者银行账户发方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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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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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 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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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