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3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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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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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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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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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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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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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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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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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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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4执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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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青玲养殖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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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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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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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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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属于个体工商户,名下没有开户,交由实际经营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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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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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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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104执1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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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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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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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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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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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扣退休金账户,保留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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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4执恢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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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泰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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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银海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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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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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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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1102执2436号扣留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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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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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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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