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4月1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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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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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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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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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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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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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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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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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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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4执恢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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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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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丹、张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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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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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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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垫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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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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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9515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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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104执1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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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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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金道物流有限公司、张红喜、李红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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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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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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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公司变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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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4执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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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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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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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劳动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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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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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银行账户为工人工资款指定收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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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