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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4-14 18:22:15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4月17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5)豫1104执442

 

 

张家明

周丹、张成明

彭秋花

4796

买受人垫付费用

周珈亦

17639515581

 

(2021)豫1104执1759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漯河金道物流有限公司、张红喜、李红奎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2878元

申请执行人公司变更名称

(2026)豫1104执708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

漯河市召陵区劳动监察大队

31160元

此银行账户为工人工资款指定收款账户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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