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5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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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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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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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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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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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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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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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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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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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4执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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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聚电器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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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顺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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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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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11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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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属于个体工商户,名下没有开户,交由实际经营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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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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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 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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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4执恢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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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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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丹、张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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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漯河分行信贷业务暂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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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274.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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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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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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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 5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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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