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5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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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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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执行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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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
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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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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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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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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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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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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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4执2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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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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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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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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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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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协议,为被执行人的保留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2026年2月至2026年5月,共4个月,每月1700元,共计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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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庭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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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 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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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