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5月23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止。
|
案 号
|
申请
执行
人
|
被执
行人
|
领取人
|
发放
金额
|
发放
理由
|
承办人
|
联系电话
|
|
(2023)豫1104执1955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铁东开发区支行
|
董旭松
|
董旭松
|
14774.84元
|
该案件已执行完毕,退还被执行人剩余案款
|
王冲
|
176 3951 5573
|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