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5月22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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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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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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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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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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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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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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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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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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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4执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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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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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耀、李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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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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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1.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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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已执行完毕,将剩余案款发放至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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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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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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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4执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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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谊加谊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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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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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睿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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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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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该不动产流拍,申请执行人以物抵押接收。现需向漯河市睿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放拍辅佣金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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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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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5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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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