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5月26日起至2026年5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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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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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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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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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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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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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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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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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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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4执恢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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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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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胜、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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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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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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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协商,给被执行人预留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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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磊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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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5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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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1104执恢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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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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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恒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太阳飘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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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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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209.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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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较多,委托律所统一分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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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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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5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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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