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5月26日起至2026年5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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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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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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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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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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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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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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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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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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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4执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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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双品商贸店经营者纪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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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婷淼农副产品店、万婷婷、李珂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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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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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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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大名县双品商贸店无账户,现需将被执行人履行案款发放给大名县双品商贸店经营者纪彦玲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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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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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5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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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4执1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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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功体育用品(武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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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白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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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功体育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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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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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间申请人名称变更,因此发放领款人为变更后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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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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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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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