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5月29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
|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领款人
|
发放金额
|
发放理由
|
承办人
|
联系电话
|
|
(2026)豫1104执686号
|
无
|
张淼鑫
|
于爱霞
|
225元
|
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
王振豫
|
159 3951 6166
|
|
孟金霞
|
592元
|
|
冯爱平
|
1134元
|
|
李晓青
|
1350元
|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5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