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6月5日起至2026年6月7日止。
|
案 号
|
申请
执行
人
|
被执
行人
|
领取人
|
发放
金额
|
发放
理由
|
承办人
|
联系电话
|
|
(2021)豫1104执1759号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
漯河金道物流有限公司、张红喜、李红奎
|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
3434元
|
申请执行人公司变更名称
|
周珈亦
|
176 3951 5581
|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