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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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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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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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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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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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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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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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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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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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4执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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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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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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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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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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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赔被害人
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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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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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951 6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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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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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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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巧梅
黄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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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7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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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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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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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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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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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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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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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瑞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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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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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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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0.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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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4执1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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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源汇区伟涛牛肉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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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世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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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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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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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源汇区伟涛牛肉店实际经营者是杜伟涛,因漯河市源汇区伟涛牛肉店无公户,故上述案款由杜伟涛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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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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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395 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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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04执恢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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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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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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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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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3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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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异议之诉无法过户,购房款退回买受人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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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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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951 5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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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5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