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7月4日起至2026年7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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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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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执行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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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
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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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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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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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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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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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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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4执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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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橙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方自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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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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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自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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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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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公司名下公户长期未使用,需要向公司法人银行账户发放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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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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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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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7月3日